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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1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属于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
  5.傅琼华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农田水利法的议案1件(第211号)。议案提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扩投资、促增长的现实抓手,建议制定农田水利法,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认为,就农田水利进行立法十分必要。水利部已就立法问题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认为制定农田水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或计划。财政部建议可先通过修改完善农业法,进一步细化有关条款,强化农田水利的有关法律保障。同时,把农田水利法列入立法规划,尽快开展立法准备工作。农业部建议在农业投入法中对农田水利建设作出基本规定,待农业投入法颁布实施后,适时制定农田水利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可继续做好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农田水利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
  我委认为,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针对我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等特点,研究从法律层面规范农田水利投入机制,创新管理体制,促进农田水利健康发展十分必要。目前水利部已着手进行农田水利法的起草工作,并将这部法律作为其2009年重点调研、论证和组织起草的项目。建议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待草案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10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有的需要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有的已在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范,可以暂不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修改有关法律
  6.徐景龙等31位代表、牛惠兰等31位代表提出制定抗旱法的议案2件(第14、420号)。议案提出,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干旱灾害频繁,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加强抗旱工作的管理,提高防御旱灾的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应当制定抗旱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认为,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抗旱条例》,各地正在贯彻落实,代表议案提出的主要内容在该条例中已有具体体现,建议暂不制定抗旱法,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施情况和形势发展适时研究制定抗旱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7.何晶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36号)。议案提出,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存在品种权人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执法环节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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