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修改
农业法的议案1件。
农业法作为农村经济领域方面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现纲领性和原则性,不能涵盖所有的涉农事项。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农业执法的人员编制、经费管理等问题,可以在制定农业投入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加以解决。
10.关于修改
种子法的议案3件。实践证明,
种子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符合我国种子管理的实际,是行之有效的。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有的可以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加以解决,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调查和评估,研究科学、可行的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考虑。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配套规章,做好
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调研,总结经验,为将来修改
种子法做好准备。
11.关于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议案1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则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二者在设立、登记、活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宜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09年10月26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9件,涉及11个立法项目。其中要求制定法律5部,修改法律6部。审议意见如下:
一、10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 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