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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
  海南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 (第203号)。议案提出,生态补偿已经具备充分的政策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建议通过制定生态补偿法,对生态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进行全面规范。
  我委认为,生态补偿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生态补偿机制确定下来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生态补偿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对有序推进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进行生态补偿专门立法,还需要在补偿制度、收费制度、生态环境破坏恢复治理制度和地区补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实践和积累经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生态补偿试点示范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将有关法律列入今后的立法计划,适时启动研究起草工作。
  (五)关于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
  周晓光、储亚平、莫照兰、毛杰等12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4件(第55、236、419、467号)。议案提出,当前饮用水水质带来的危害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饮用水安全问题没有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标准也很不完善;建议制定饮用水安全法,明确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与生态平衡相结合、预防为主等原则,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等。
  我委认为,饮用水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状况日益显现,水污染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饮用水安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都有所规范,但系统性、整体性考虑不足,往往只涉及水源保护、卫生要求、水量保障等部分环节,不能满足饮用水安全保障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2006年国务院召开了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要求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完善重要水源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和充实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起草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水利部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吉林、江苏、陕西等地方也颁布了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综合性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规。我委建议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基础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综合性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自来水处理、安全运输分配、卫生保障等各项工作,以满足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需要。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政策措施,建议在法规制定中加以研究采纳。
  (六)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和农村环境保护法的议案
  徐景龙、王静成等97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和农村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22、487号)。议案提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已影响到食品安全、农民权益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农村环境保护法,健全农业环境执法体制,规范利用农业资源的行为。
  我委认为,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对于保护农村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实现城乡环境统筹管理,非常重要和必要。目前,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尚不配套,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有待加强。代表议案所提问题,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配套法规予以明确规范;有管理不善、执法不严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法律实施加以解决。对代表议案,我委已转有关部门,建议其在制定有关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配套法规和行政规章时,加以研究采纳。同时我委在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中,也将研究采纳议案的相关建议。
  (七)关于制定黄河法的议案
  李国英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黄河法的议案(第34号)。议案提出,黄河河情特殊,存在着防洪形势严峻、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水土流失严重等问题,亟需制定解决黄河特殊矛盾与问题的专门法律,依法调整和规范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促进黄河水资源利用、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与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我委认为,黄河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扭转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2008年,我委就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开展的后评估对流域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提出应强化流域综合规划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根据各个流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分门别类地逐步作出制度安排和法律规范。对目前黄河流域开发保护中的一些急迫和特殊问题,我委建议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黄河流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黄河流域管理的行政法规,并在逐步实践的基础上,研究起草有关黄河流域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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