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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与土地管理法修改相关的议案有关于制定土地规划法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土地征收法的议案。其中徐景龙等31位代表关于制定土地规划法的议案(第21号),建议制定土地规划法,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解决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委认为,土地规划制度是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建议将代表议案中所提立法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中统筹考虑。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修改和制定的研究论证工作。
  黄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土地征收法的议案(第146号),建议制定土地征收法,将有关土地征收内容从土地管理法中独立出来,在法律中确立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和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征收补偿的原则、范围和补偿费用等。我委认为,有关土地征收征用问题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重要内容。是否将土地征收征用内容从土地管理法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还需要从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的整体慎重研究。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建议将代表议案中所提立法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中统筹考虑。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有关土地征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修改和制定的研究论证工作。
  (二)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及制定相关法律的议案
  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第24号)。议案提出,现行矿产资源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建议将其修改成为一部鼓励勘探、发展矿业、保护环境、规范管理,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顺应世界矿业立法改革潮流的法律。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起草。我委已将代表议案交起草部门,请他们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考虑吸收议案中的建议。有关部门在研究起草修改草案中,已经采纳了代表议案提出的加强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储量管理、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明确矿业权转让规定、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款、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等建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修改工作,预计可以按照立法规划提交常委会审议。
  与修改矿产资源法相关的议案是夏之宁等 31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特种矿产资源法的议案 (第124号)。议案提出,一些对国民经济、国防军事、高新技术有重要价值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应当由国家开采,实行限制勘探和开采主体、设定进口或者出口限制条件等特殊管理和保护措施,建议制定专门的特种矿产资源法,或者修改矿产资源法,增加特种矿产资源的保护章节。2009年我委对稀土等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有关部门、协会、商会和企业的意见,对有关矿山和加工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稀土等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保护的措施建议。我委认为,国家对于一些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矿产资源必须采取特殊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通过立法,加强对其勘查、开采、加工、销售、出口的各个环节以及产业发展的专业管理。为此,应当修改矿产资源法,强化有关“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措施,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七、对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议案,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立法调研论证,或者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
  (一)关于修改气象法及制定相关法律的议案
  章联生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气象法的议案 (第174号),并附有具体条文的修改建议。议案建议修改气象法二十一条关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影响的规定,修改气象法三十一条关于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行政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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