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关于修改
立法法的议案6件。
20.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3件。
21.关于修改
担保法的议案2件。
22.关于修改
婚姻法的议案2件。
23.关于修改
民法通则的议案2件。
24.关于修改
行政处罚法的议案2件。
25.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2件。
26.关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2件。
27.关于修改
收养法的议案1件。
28.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议案1件。
29.关于修改
行政复议法的议案1件。
30.关于修改
继承法的议案1件。
31.关于修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议案1件。
32.关于修改
仲裁法的议案1件。
33.关于修改
现役军官法的议案1件。
34.关于修改
合同法的议案1件。
35.关于制定紧急状态法的议案1件。
36.关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特别立法权的议案1件。
37.关于制定军人保险法的议案1件。
38.关于制定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件。
39.关于制定国家航空器飞行事故造成地面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
40.关于制定预备役部队法的议案1件。
41.关于制定军事飞行人员法的议案1件。
42.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09年12月3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52件,涉及修改法律25部、制定法律18部,经研究按议案内容合并为42个立法项目。审议意见如下:
一、6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修改
邮政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第97号)、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第255号)、江苏团何健忠等43位代表 (第478号)提出关于修改
邮政法的议案。代表们认为,随着我国邮政市场的发展,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
邮政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审议后,早日出台。代表们提出的主要意见是: (一)进一步明确邮政与邮政业的概念; (二)加快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分业经营; (三)明确邮政设施的建设主体,增加规定高等院校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加强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四)在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中进一步考虑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规范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等。
邮政法修订案已于 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
邮政法吸收了议案中提出的明确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增加规定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高等院校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