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城市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0]3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10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汛一[2010]11号)的要求,决定对城市的防汛抗旱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检查内容
(一)城市防汛抗旱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与完善,有关物资的配备与维护,以及抢险队伍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三)汛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道疏浚等安全管理工作及其督导情况。
(四)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工地防汛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防汛抗旱工作准备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要在5月21日前结束。
我部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于5月下旬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抽查城市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健全组织体系和机制,细化检查方案,切实提高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实效。
(二)加强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要对泵站、排水管网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供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转,在管道疏通时,要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严防中毒、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要对易受雨水浸泡、洪水侵袭的道路、桥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加固,确保居民出行安全;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棚户区等落实防汛措施,制定和落实紧急疏散预案;要认真排查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各类隐患,重点检查深基坑、边坡、临时设施等重点部位的导流方案和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三)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水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对供排水等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和建筑施工等单位自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