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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
 《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检办发[199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高检发[1995]1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支持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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