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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二十三岁以上;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或专科学历,工作满二年的;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非法律专业本科或专科学历,同时已获得大学法律专科毕业证书或成人高等教育法律专业证书,工作满二年的;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
  民族自治区域的报考人员,可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不宜报考条件的。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按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发放准考证。
  第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二条 笔试的命题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负责。
  面试的项目和评分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确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制定面试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考核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均属检察工作绝密材料。
  第十四条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同意,不得翻印、出版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评卷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统一组织,可视情在部分省级院设评卷点。
  第十五条 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参加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核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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