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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并负责制定考试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七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最高人民检察院。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
   (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次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的统一实施,实现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和提高检察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考试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全国统一考试,制定考试的管理办法,根据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数空缺制定考试计划,发布报考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干部教育局负责考试的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实施办法,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教育处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报考及有关考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报考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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