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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规定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已经被国家司法考试所取代,该章程和办法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199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已于1995年8月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次院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告高检院政治部。有关《检察官法》的其他配套规定,将陆续制定下发。

                          1995年8月7日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次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指导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第四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检察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检察长或检察官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检察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有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官担任。
  第五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
  (二)研究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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