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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5]汇国发字第014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的支出款项,按照如下办法申报:
  一、付款人对外付款时,须按照《对外付款申报单》(分对公、对私两种)的格式和要求填报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二、付款银行在收到《对外付款申报单》时,须履行如下责任:
  (一)对付款人所交的申报单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填报要求或填报内容与付款内容不符的申报单,应退给付款人重填。
  (二)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在申报单上加盖营业员私章,将其中第一联转送外汇管理局,第二联妥善收存(付款银行须保留原始申报单二十四个月),第三联退申报人备查(申报人须保留原始申报单二十四个月),然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三)付款银行须于其本工作日业务结束后,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对外支付的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三、外汇管理局对付款人申报的信息和其对外付款信息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银行须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责令付款人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并于修改当日将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传送到同级外汇管理局。
  第三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按照如下办法进行申报:
  一、收款行在向解付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通知解付行。该信息应能满足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二、(一)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同时,向收款人发出入帐通知书。
  (二)收款人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分对公、对私两种)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报申报单一式三联,申报其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情况,并将申报单交其解付银行。解付银行在收款人报送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加盖营业员私章后,将其中第一联交外汇管理局,第二联妥善收存(银行须保留原始申报单二十四个月),第三联退申报人备查(申报人须保留申报单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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