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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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