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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编制199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二)对国务院批准实行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在1995年年底到期后,1996年原则上要取消,消费税、增值税一律不得减免,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增加拨款给予扶持。
  (三)降低出口退税率,并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办法,解决征少退多的问题,堵塞收入流失。
  同时,要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征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绝不能自立章法,各行其是,绝不能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缓交税或改变税率。要加大打击偷漏税和骗税的力度,严厉打击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和买卖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在调整政策、强化征管的基础上,按照明年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有关政策测算,凡是应征收的各项财政收入,都要列入明年预算,不得少列或不列,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实现财政收入特别是“两税”(消费税、增值税)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
  四、控制支出规模,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
  近几年,全国财政支出增长过猛,平均高于财政收入增长两个百分点,这是造成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支出增长结构也不尽合理,该保的重点支出与各方面要求尚有不少差距,该控制的支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1996年的支出预算 
,一定要认真贯彻有保有压的方针,努力做到支出增长幅度低于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
  1996年中央本级财政支出的安排,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对支农、扶贫、科技和教育等项重点支出,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安排。
  (二)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的正常工资晋档、升级和军队、武警正常工资晋档、升级以及适当提高战士伙食费标准等所需的经费。
  (三)对国务院已确定的某些专项开支,要列入1996年预算。
  (四)除上述项目外,中央级其他各项支出都要维持1995年的开支水平,有的还将作适当压缩。
  1996年地方的支出预算,也要比照上述中央财政支出安排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允许打预算赤字。同时,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解决拖欠工资和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挂帐。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一些预想不到的开支和某些特殊的专项开支,各级政府在预算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适当增加一些预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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