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标评审规则

  第二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十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补正。
  第三十一条 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