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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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