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商标评审规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37号)
《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