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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商标评审规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37号)


  《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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