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十、船期损失的计算: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3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十一、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的计算:
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导致到付运费损失的,以尚未收取的运费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十二、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
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
设施部分损坏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
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十三、利息损失的计算:
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决或者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者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利息按本金性质的同期利率计算。
十四、计算损害赔偿的货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相关的货币计算:
按船舶营运或者生产经营所使用的货币计算;
船载进、出口货物的价值,按买卖合同或者提单、运单记明的货币计算;
以特别提款权计算损失的,按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之日的兑换率换算成相应的货币。
十五、本规定不包括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依法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