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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
 (卫药发(1995)第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我国颁布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为了加强药品生产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决定在我国实施药品GMP认证制度。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药品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为保证药品GMP认证制度的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药品GMP认证的组织机构为“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实施药品GMP认证工作。
  二、从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按《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三、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今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在参与国际药品贸易时,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药品出口销售的证明;并可按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向物价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该药品价格。
  四、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要优先采购、使用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和在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生产的药品。
  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要把该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将该项制度做为考核、检查、验收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的内容之一。
  五、药品GMP认证合格的药品,可以在相应的药品广告宣传、药品包装和标签、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药品GMP认证合格的生产企业(车间),只能在企业(车间)悬挂认证标志或在有关的材料中以文字形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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