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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的,由建设部审定,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方合营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
  (二)中方合营者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及有关文件,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中方合营者持《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中方必须是取得二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方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能够引进或采用国际先进建筑技术和设备,并能够在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方职员。
  (三)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60万美元。
  一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二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美元;三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60万美元。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报告;
  (二)中方合营者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
  (四)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六)合营各方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七)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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