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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执行。
  目录内产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必须获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方能进口。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

  一、锅炉
  1.蒸汽锅炉:指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2.热水锅炉:指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炉:指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
  1.气瓶: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
  2.汽车罐车:指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3.铁路罐车:指罐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盛装各类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铁路罐车。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
  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内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及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压力容器。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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