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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20日 内贸审字[1995]第109号)


  为了加强对部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发布,请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驻部审计局。
          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5年7月20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企业作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体,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地使用,如实反映资产和损益的真实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部属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所属二级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实际拥有控制权企业、联营企业,下同)在五个以上(含五个)的,要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3名以上(含3名)审计人员;
  (二)部属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所属二级公司在五个以下的,本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三)其他公司要配备兼职审计人员。
  部属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在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企业与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促进企业遵守财经法纪,认真履行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对外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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