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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劳动安全卫生
 监察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办发[1995]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260号),现就考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其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考虑到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迫切需要和全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的实际情况,为了便于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持证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首次发证工作采用先考核、发证,而后转入正常培训,并将培训成绩作为今后换验新证的考核内容。首次发证工作年内结束,正常培训工作拟从1996年年初开始,三年一个周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时,应先由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审批表》(见附件一),报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上报考核、发证机关。
  四、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表务必于1995年8月31日以前上报到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各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表务必于1995年9月30日以前上报到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考核后,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审批统计表》(见附件二),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备案并以据发证。
  五、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对经考核合格者换发新证,并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填写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审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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