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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检察官法》的实施,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规划,先易后难,逐步实施,争取用二、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落实《检察官法》的各项规定。各项具体制度的实施,要根据各个配套规定的出台情况,逐项推行。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做好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实施检察官的考核、培训、奖励、惩戒、退休等项制度,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检察官的等级、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回避和工资、津贴及保险福利等项制度,抓紧调查研究,进行探索和试验,与有关部门协商,逐步制定实行。
  (一)继续做好实施《检察官法》的准备工作
  进行《检察官法》的学习宣传教育;组成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和成立工作班子;培训实施《检察官法》的骨干;对现有检察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学历登记;制定《检察官法》的若干配套规定;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认真推行《检察官法》规定的各项制度
  1、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任命的现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从7月1日起就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检察官,要陆续颁发检察官证。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组织培训,使之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要采取妥善措施,安置或处理因不符合条件而被免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
  2、评定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的等级,按照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评定检察官的等级,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在评定等级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解决意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有关部门审定。
  3、逐步实施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和检察官的考核、晋升、培训、奖励、惩戒、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工资、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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