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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留置室应当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配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拆抵。
  二、如何理解人民警察法六条第(六)项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
  人民警察法六条第(六)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管理”。
  依照这一规定,确定特种行业的依据是法律、法规。
  目前列入特种行业的主要有: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典当业、拍卖业)等。
  三、如何理解和执行人民警察法关于领导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人民警察法二十八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关于人民警察领导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在人民警察法实施以后,拟新任命担任县公安局一级及其以上各级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该条规定的条件办理。现已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尚不具备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培训达到规定的条件;经过培训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予以调整。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是指具有在公、检、法、司、安全等政法部门或者在党委、政府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以及主管过政法工作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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