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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教财[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统计局,北京市教育局、天津市教育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现将《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

         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系统。国家监测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第三条 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的主要内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的执行情况。监测的指标为:
  1.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速度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比例
  3.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的增长情况
  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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