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教财[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统计局,北京市教育局、天津市教育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现将《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
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系统。国家监测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第三条 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的主要内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的执行情况。监测的指标为:
1.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速度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比例
3.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的增长情况
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