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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5]25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并相应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对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的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结余、低值易耗品基金、预算拨款结余、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在进行清查核实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接受其他法人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接受个人投入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
  上述各项资金在进行转换之前,应对现有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转制前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成新率(固定资产未使用年限与规定使用年限之比)计算净值,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基金。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基金与原固定资产基金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已按清产核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进行财务处理的,不进行调整。
  (二)各项资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在抵减盘盈和扣除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的净损失,分别冲减固定资产基金,低值易耗品基金和周转金。
  (三)对基建和专项工程应逐项进行清理,按照建设项目和资产来源逐项核实其应交付使用财产、在建工程等。
  1.对于完工待转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在结转交付使用后,属于国家投资和企业用专用基金购建的,增加固定资产基金;属于借款购建的,体现企业的长期负债。
  2.实行基建工程项目与生产经营分开核算的勘察设计企业,其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经核实后,属于国家拨款和专用基金购建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属于企业借款部分转为长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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