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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
 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编制单位:          __年__月          单位:元

──────────────────────┬──┬───┬──────
       项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应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 1│×  │
  2.销项税额              │ 2│   │
    出口退税              │ 3│   │
    进项税额转出            │ 4│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5│   │
                      │ 6│   │
                      │ 7│   │
  3.进项税额              │ 8│   │
    已交税金               │ 9│   │
    减免税款               │10│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
                      │13│   │
                      │14│   │
  4.期末未抵扣数(用“-”填列)    │15│×  │
二、未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  │16│×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填列)  │17│   │
  3.本期已交数             │18│   │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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