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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批复的通知

  第十九条 移民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各自负责的移民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妥善管理,保持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三峡工程移民局负责全库区的移民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奖励与处罚的条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移民经费,切实作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移民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实行离职审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使用移民经费的各单位,均应接受移民系统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署的外部审计,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与监督,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贪污、挪用、侵占移民资金,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川、鄂两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峡工程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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