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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批复的通知

  第七条 移民年度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项。情况特殊必须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原审批程序,逐级办理。凡已批准调项的应及时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移民大类计划之间的调整,必须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审批。
  第八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经费的项目,超过部分,应另辟资金渠道。其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安排建设。
  第九条 国家计划内的移民物资,按第六条年度计划程序申报、下达,物资供应的经办单位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为全面掌握移民搬迁安置情况和移民资金的使用效果,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定期反馈信息,认真执行三峡工程移民局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填送报表。年终时对全年移民工作情况要逐级上报书面总结材料。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由国家统筹安排,三峡工程移民局和川、鄂两省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分级负责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做好移民经费的财务管理。
  移民工程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 移民经费的拨付,由三峡工程移民局根据年度计划和资金的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两省分别按隶属关系逐级下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计划的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在拨款中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和在途时间,不允许人为的滞留和不合理拨款造成移民经费积压。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由建设银行负责运作。各级经办银行应做好服务工作,按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安排及时拨款,并负责按计划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移民经费的财务管理,按三峡工程移民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并根据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表式。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如实报送财务报表。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定期对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三峡工程移民局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所需的工作经费,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核定后在中央预留的基本预备费中列支。两省及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行管费,在包干到两省的行管费(占移民直接费用的百分之三)中列支,由川、鄂两省具体安排,不能突破。行管费的管理均应单独建帐,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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