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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批复的通知

国务院 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移民开发局关于
 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
 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批复的通知
 (国峡移发[1995]54号)


湖北、四川省移民局(办):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原则同意,现连同批复和我局的请示件一并转发,请你们遵照批复精神并结合本辖区三峡移民工作实际,予以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及你们的具体实施细则意见,请及时告我局。
  附:1.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对我局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示的批复复印件。
  2.国务院三峡工程建委移民开发局关于报送《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移民开发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
          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请示》的批复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国峡移发[1995]23号文《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收悉。经研究,对其中的两条还要作修改。第一关于移民资金存款利息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银行暂存利息,视为自筹移民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用于移民项目”。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应改为存款利息应冲减建设投资成本。第二关于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的管理,应有明确规定,视同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原则同意该管理办法。在今后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和经费管理执行中,应不断补充、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
            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的管理,提高移民经费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库区移民,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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