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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
(妇厅字[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国妇联决定在2007年7月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同时,表彰一批为妇女工作和妇女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范围
  表彰名额:此次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200个,全国优秀妇联干部200名。
  表彰名额分配原则:依据各省区市人口总量和妇联组织、妇联干部数量,并适当考虑民族地区等因素统筹兼顾而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全国先进妇联组织评选范围是:各级妇联组织。其中,省区市妇联和部门约占15%(省区市妇联单独评选,约占此次表彰名额总数的5%);地、县级妇联组织约占55%;基层妇联组织(乡镇、街道妇联和各级妇委会、妇工委)占30%。
  全国优秀妇联干部评选范围是:从事妇女工作时间3年(含3年)以上的各级妇联干部。其中,省区市妇联主席、副主席和部门干部约占15%(省区市妇联主席单独评选, 约占此次表彰名额总数的5%);地、县级妇联干部约占55%;基层妇联干部(乡镇、街道妇联和各级妇委会、妇工委)占30%。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妇联组织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服务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能,积极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2、充分发挥妇联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男女平等,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认可,成绩突出。
  3、领导班子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讲学习、讲政治、讲团结、树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工作高效,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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