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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妇联关于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通知

  2、努力学习钻研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和妇女工作理论,敬业勤奋,开拓创新,能够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妇女群众,认真倾听妇女的呼声,及时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积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4、热爱妇女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工作有创新、有特色、有成效,得到当地党委政府认可。
  5、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妇联统一组织评选推荐,报全国妇联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要面向基层,每省要有1名基层妇女干部。对评选出的集体和个人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对上报人选将在《中国妇女报》进行公示。
  推荐出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练(字数不超过2000字)。填写的审批表(见附件3、4)和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五份,用B5纸打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妇联审核后,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形式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工作人员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是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务求做到高质量、高效率、严要求,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为了搞好这次评选表彰工作,人事部、全国妇联联合组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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