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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妇联关于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妇联关于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妇联:

  为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妇女运动的发展,人事部、全国妇联决定于2007年表彰一批为妇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是:各级妇联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妇联系统厅局级干部和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不参加此次评选。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各级妇联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单位不参加此次评选。
  表彰名额:此次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110个,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62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动员广大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2、充分发挥妇联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男女平等,成效显著。
  3、领导班子健全,富有生机和活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工作高效,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服务。
  4、重视队伍建设,全体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素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出色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5、组织健全,各级妇联组织组建率达到100%。
  (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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