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办法
各地妇联和体育行政部门按分配名额,将评选推荐材料上报全国妇联宣传部。经全国妇联宣传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联席会议评审批准,进行表彰。
四、具体要求
(一)要坚持评选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依照条件严格把关,择优选拔,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要面向基层,特别注重长年坚持活动的老站点,同时注意兼顾在女职工比较集中的厂矿及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开展健身活动的站点。
(三)各地可结合评选推荐活动,以适当的方式开展观摩、交流、宣传、表彰等工作。
(四)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和巾帼文明健身队推荐表(见附件2、3)。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另报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
(五)推荐表及材料请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全国妇联宣传部文化处。
联系人:朱晓征 李永林
电 话:(010)65103157 65103159
传 真:(010)65103157
附件:1、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及巾帼文明健身队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先进单位推荐表
3、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巾帼文明健身队推荐表
全国妇联
国家体育总局
2006年12月25日
附件1
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及巾帼文明健身队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表
地 区
| 先进健身站(组织)
名额(个)
| 巾帼文明健身队
名额(个)
|
北 京
| 3
| 30
|
天 津
| 3
| 30
|
河 北
| 4
| 40
|
山 西
| 3
| 30
|
内蒙古
| 3
| 30
|
辽 宁
| 4
| 40
|
吉 林
| 3
| 30
|
黑龙江
| 3
| 30
|
上 海
| 3
| 30
|
江 苏
| 4
| 40
|
浙 江
| 3
| 30
|
安 徽
| 3
| 30
|
福 建
| 3
| 30
|
江 西
| 3
| 30
|
山 东
| 4
| 40
|
河 南
| 4
| 40
|
湖 北
| 4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