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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先进集体表彰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先进集体表彰活动的通知
(妇字[200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体育局:

  为推动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深入开展,全国妇联和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于2007年4月在第三届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展示大赛上表彰100个全国妇女健身先进活动站及基层组织单位、1000支全国巾帼文明健身队。现将有关评选表彰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名额
  重点表彰在基层妇女群众中开展健身活动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活动站或组织单位)以及妇女健身队,表彰名额分别为100个、1000个,各省区市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标准
  (一)妇女健身先进活动站
  1、有指导健身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较完善的管理办法。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心群众体育事业,牢固树立科学健身的观念,积极从事健身站的组织管理、健身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等工作,并具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
  2、必须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健身项目和活动时间。
  3、参与健身活动的群众人数多,精神面貌好,有较好的健身效果,并在所属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4、群众健身活动内容丰富并达到一定水平,能够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中代表本地区参加妇女健身活动表演。
  5、能与所属社区、乡镇妇联及体育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征得他们的指导与帮助。
  (二)妇女健身活动先进基层组织单位
  1、各级妇联、体育行政部门及群众体育组织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2、对“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工作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做到有计划、有投入、有声势、有效果。
  3、对妇女健身活动站有管理办法和指导资料,工作细致、深入、持久。
  (三)巾帼文明健身队
  1、积极参加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常年坚持健身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女性不少于80%。
  2、健身队成员精神面貌好,热爱党,热爱祖国,崇尚科学,健身热情高。
  3、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队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总结。
  4、积极参加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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