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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绿色家庭”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绿色家庭”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妇厅字[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环保局,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2005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表彰了100户全国“绿色家庭”,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科学发展观,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进一步发挥每一位家庭成员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全国妇联和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各地开展活动的基础上,联合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绿色家庭”,以典型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家庭成员具备可持续发展观念和较强的环境意识、节约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社区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2、家庭成员具有良好的公共环境道德和日常生活习惯,家庭生活方式科学、文明、健康、和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环境。
  3、家庭成员具备较丰富的环境知识,善于创意设计,自觉将环境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
  4、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热心宣传环保,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和生态建设。
  5、关心环境质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评选办法
  1、本次活动将评出500个全国“绿色家庭”,名额分配见附表。全国“绿色家庭”人选由各省区市妇联和环保局(厅)在各地“绿色家庭”系列活动的基础上联合推荐产生。
  2、各地妇联与环保部门要以推选全国“绿色家庭”为契机,积极动员广大家庭参与“绿色家庭”资源节约行动DIY大赛,因地制宜地开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家庭宣传活动,在层层评选的基础上进行报送。
  3、各地在评选过程中要着力于调动广大家庭的参与热情,扩大群众的参与面,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现、挖掘鲜活生动的“绿色家庭”典型,报送的典型要求事迹突出感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当地有一定影响,能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4、按要求填写推荐表格一式两份,并另附2000字文字材料,要求文字鲜活、生动、感人。如有影像资料可随文字材料同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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