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女性团体组队参赛
六、参加办法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组队参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役和退役不满5年的专业运动员,体育院校及大专院校体育专业在校生均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须身体健康,并自行办理比赛期间伤病和意外事故保险。
(四)各代表团可冠行业、企业名称参赛。
(五)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控制在40人以内,其中团部人员(含团长、副团长、秘书长,联络员2名)不得超过8人;其他人员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七、竞赛方法
(一)各比赛项目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有关竞赛规程及主办单位审定的评分细则与标准。
(二)报名少于3个队的项目,不作为比赛项目,调整为表演项目。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一)单项奖
1、竞赛项目:兵乓球、羽毛球、跳绳比赛录取前8名予以奖励;太极拳、健身健美操、健身秧歌、体育舞蹈比赛设立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2、展示项目:根据比赛情况评出“特色表演奖”、“健身风采奖”、“最佳魅力奖”等若干名予以奖励。
(二)其它奖项(具体办法另定)
1、优秀组织奖;
2、体育道德风尚奖;
3、展示大会最佳赛区奖;
4、展示大会承办贡献奖。
九、报名和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截止时间为2007年2月1日(以收到邮戳为准),只报参赛项目、参赛队和人数,特色项目要注明名称、内容及所需场地规格(长×宽×高)。第二次报名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20日(以收到邮戳为准),内容包括:参加的具体项目、组别、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团部人员名单。逾期未报名者按弃权处理。
(二)报名表须按各单项竞赛附表要求逐项打印填报,字迹工整,不得随意简化。报名后不得更换和补报。
(三)代表团团部、领队、教练员每人交2寸免冠照片1张,运动员每人交2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后须注明单位、姓名及参加项目)。
(四)各项报名表一式4份分别寄报全国妇联宣传部文化处(邮编:100730 联系电话:010-65103159、65103157)、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综合处(邮编:100763联系电话:010-87182103)、北京市妇联宣传部(邮编:100743 联系电话:010-65192643、65192644)和北京市体育局群体处(邮编:100075 联系人:朱宏 联系电话:010-87244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