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表彰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先进市区县、优秀示范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创领字[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国家广电总局六部委联合发起并开展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一年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认真贯彻今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鼓励先进,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创建活动开展一周年之际,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先进市区县、优秀示范区。
此次评选、表彰,是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小组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评选活动,规格高、参与面广、影响大。希望各省区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及时主动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严格条件,好中择优,报送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带动效应的优秀典型。
现将《关于表彰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先进市区县、优秀示范区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于2006年8月11日之前将推荐名单、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一式两份,汇总上报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妇联权益部)。
联 系 人:郭 延 李祝珍
联系电话:010-65103189 65103531(兼传真)
电子邮箱:pajt@163.com
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妇联权益部(代章)
2006年7月17日
关于表彰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先进集体、
先进市区县、优秀示范区的工作方案
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支持、推动下,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面向家庭、面向基层,发挥各自优势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受到广大家庭的普遍欢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夯实平安建设的基层基础工作,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扎实深入开展,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决定表彰一批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先进市区县、优秀示范区。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 评选类别、范围及条件
(一)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先进集体
参评范围:
省级以下各级“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创建活动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参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