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2010第二次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
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对《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国家卫生区标准》和《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修订后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国家卫生区标准》和《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
国家卫生区标准
3.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1:
本标准适用城市是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范围以建城区为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