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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和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函

  4、按照当地规定标准落实政府和企业为见习生提供的相关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见习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

  6、见习生对该示范基地的见习效果满意度高,通过见习,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得到切实提高;

  7、每年招收见习人数在80人以上,见习期满后,去单位留用率不低于30%,并对未留用的给予积极联系和推荐。

  (三)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基地应提供:

  1、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报认定程序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申报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于2010年6月25日前上报候选单位推荐名单,同时上报《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及候选单位申报详细资料。经审批合格后,我部就业促进司和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对示范基地进行统一挂牌,授予“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0年见习目标任务和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明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见习目标任务。严格按照示范基地审核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指标,保证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质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确保见习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目标任务,加强见习基地管理。见习目标任务确定后,各地要抓紧落实,精心部署2010年见习工作。各地要指导示范基地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示范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示范基地要于每年7月份上报本年度见习计划及上一年度见习工作总结,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送我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建立和完善对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我部根据见习工作开展情况,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摘牌。

  (三)加强宣传交流,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见习政策,宣传交流示范基地好的经验做法,宣传毕业生参加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我部将利用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示范基地名单,大力宣传,营造就业见习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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