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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公布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法律依据,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要同时收集与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量罚情节有关的证据。在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前,要掌握确定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的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内容。
  (三)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一是要将处罚程序、裁量标准公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与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是否制定并公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否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随意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是否对同一性质案件不同处(理)罚;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符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求;不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等。
  四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核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五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六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五、做好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系统的基础工程。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抓实抓好各项工作,确保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组织制定适用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开,同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标准,要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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