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
2010年3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的意见陈述会,进一步听取申请人和应诉方对本案调查的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0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作为国外生产者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登记。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3号),成立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相关调查问卷答卷。
4. 听取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11月3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申请企业提出,2006年以来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国内大量低价倾销,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净流量严重恶化,巨额投资无法收回,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0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6.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56号)。2010年3月23日至25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补充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