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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

  注:企业类型填写:A(独立黄磷生产企业)或B(非独立黄磷企业);多台磷炉的容量按“容量*台数”格式填写;所在地填到**市**县。

  附件2:
  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产业〔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黄磷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磷肥、磷化工企业内部黄磷生产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提出申请);
  (二)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生产布局、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生产过程达到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
  (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黄磷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
  (四)企业黄磷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黄磷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报表(附表一、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填写核实意见表(附表三)。并按时将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附送申报企业汇总表(附表四)。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填报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复核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通过公告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复核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黄磷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黄磷炉装备运行情况表
  3. 省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
  4. 省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表1 :
  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填表人: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序 号项      目内 容备 注
1企业名称  
2所有制形式  
3注册资本  
4企业法人姓名  
5企业法定地址  
6黄磷产能(万吨/年)  
7黄磷炉台数(台)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10企业排污许可证编号
  或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11上年度实际产量(万吨)  
12现有职工人数 (人)/执证上岗人数/ 
13联系人  
14联系电话  
15传真  
16电子邮箱  
17邮政编码  
18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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