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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
  ( 二O一    年第   季度 )  

  填制单位:      省(区、市)财政厅(局)
节能服务公司用户单位合同约定情况实际履约情况地方有关部门确认节能量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合同号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投资年节能量(节能能力)节能收益节能效果监测计量方法项目完工时间实际到位投资年节能量(节能能力)节能收益应奖励资金已拨付资金其中: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总投资其中: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节电量节油量节气量节煤量共折合标准煤总收益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第一年分享第二年分享第三年分享以后年度分享总投资其中: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节电量节油量节气量节煤量共折合标准煤总收益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计量单位   万元万元千瓦时立方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万元万元千瓦时立方万元万元吨标煤万元万元万元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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