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中青办联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民(宗)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民宗局: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学习贯彻团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提高少数民族团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民委决定在北京、香港、澳门、珠海四地联合举办全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学习贯彻团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加深对全团重点工作的理解和把握;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增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自觉性;实地考察港澳青年组织和青年社团,学习借鉴港澳地区青年工作的有益经验。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为2009年12月12日至12月21日,其中北京2天,香港4天,澳门3天,珠海1天。
三、培训对象
少数民族团干部共32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人)。
四、培训方式
专题讲座、实地考察与研讨交流相结合。
五、培训费用
1.培训费用由国家民委、中央团校专项拨款补贴。
2.学员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境外交通费和食宿费(3800元/人)。学员往返交通费(本地-北京、珠海-本地)和在京食宿费自理(中央团校万年青宾馆住宿标准:100元/人·天),回原单位报销。
六、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团委、民(宗)委负责落实参训学员,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把关,不得选派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全程学习的同志参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