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
(八)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立中国质协用户委员会(全国用户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
(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下同)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质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质协签署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