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会员: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
2.愿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国质协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质协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中国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有参加中国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中国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监督中国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