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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关于在供销合作系统发展会员的通知

  2009年12月8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我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暨中国质量协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亲切接见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和大家一起合影留念,张德江副总理在讲话中指出:“1978年在我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以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产品实物质量不断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普遍提高。30年来,中国质量协会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始终坚持服务立会的宗旨,认真开展质量服务和质量推进工作,为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对大家的工作是满意的。……要充分发挥质量协会、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在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普及推广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方法,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要加大对工业产品质量的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江泽民、李鹏、朱鎔基、李岚清、吴邦国等同志曾为中国质协题词和发来贺信。在新的形势下,中国质协将站在新的起点,谋划创新、科学发展,坚持走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之路,为全面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做出新的贡献。我会随时欢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加入中国质协,以便享受质量方面专业、规范和有价值的服务,促进观念变革和管理创新。

  根据《中国质量协会章程》、《中国质量协会企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质量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精神,结合目前我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质量方面有价值的服务,我会将在供销合作系统扩大吸收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会员

  (一)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申请条件:

  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详见附件1),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我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会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我会,需提交以下入会材料:

  1.《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2,须加盖公章。)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单位情况简介二份。

  (三)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企业(事业单位)会员享有《中国质量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十一条规定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事业单位)会员还享有以下优先和优惠: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参加全国性质量管理会议等活动的优先权;有取得我会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方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有取得质量类图书、刊物和我会内部文件、资料,参加国际交流、考察等优先权;参加我会组织的各种推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单位。

  (四)企业(事业单位)会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我会组织或专为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

  2.接受我会分配的任务,经常向我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每年向我会报告一次工作(可通过各种形式);

  3.受我会委托组织撰写学术论文和经验总结等资料;

  4.按期缴纳会费,我会会费标准为:企业(事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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