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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第三百一十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三百一十一条 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九章 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各级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国家和军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发生车辆交通事故。

  第三百一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强行超车;

  (六)严禁私自出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三百一十四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单程超过300公里的,必须经军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

  (四)严禁擅自派遣军用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挪用军用车辆及其号牌、运用凭证。

  第三百一十五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乘载人员;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指定车长;

  (五)航天员、飞行员、高技术专家等人员集体乘车,条件允许时应当分车乘坐;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三百一十六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严禁擅自改道行驶;

  (二)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挡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

  (九)5台以上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15人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限速行驶;

  (十二)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路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节 工程作业事故防范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操作不当或者意外导致工程作业事故。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实行干部值班、跟班作业制度;

  (二)指定安全员负责观察和报知险情;

  (三)科学划定作业区域;

  (四)合理调配使用人员和机械;

  (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维护作业现场秩序。

  第三百一十九条 组织实施工程爆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爆破作业前,明确安全区域、警戒范围、信号标志;

  (二)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和用量,进行导火索燃速试验;

  (三)严禁采取牙咬、锤击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方式接续火具;

  (四)严禁装药时使用金属器具,严禁非作业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超量装药;

  (五)严格掌握引爆的点火时间和顺序;

  (六)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哑炮,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消除哑炮并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

  (七)作业后,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弃炸药、火具。

  第三百二十条 组织实施土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

  (二)在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指定专人加强观察,发现险情及时报警;

  (三)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拆除危房或者在有塌方危险的场所作业,必须预先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检查,确定作业流程,控制现场人员数量,防止蛮干。

  第三百二十一条 实施高处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软底鞋,将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遇雷雨、大雾或者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三节 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武器装备的人员,必须遵守武器装备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训练协同计划,防止发生误击误炸事故。

  第三百二十三条 组织实兵、实装、实弹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周密制定协同计划,严格执行协同规定;

  (二)建立军兵种实弹射击(发射)协同通报机制;

  (三)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发射)场地;

  (四)准确判明目标,防止误判和盲目攻击(发射);

  (五)严密组织射击(发射)地域、海域、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六)加强武器装备和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导弹(鱼雷、炸弹)掉落、偏航、丢失;

  (七)严格执行射击(发射)操作规程;

  (八)近岸射击前,必须对海面、岛礁、岸滩进行认真清理;

  (九)复杂电磁环境实弹发射必须科学设计干扰强度;

  (十)导弹、运载火箭试射(发射)必须科学选择发射时机、发射窗口和弹道轨迹,防止掉落在人口稠密地区或者要害目标;

  (十一)飞机试飞、飞行表演,不得在人群上空做超低空动作;

  (十二)炸点显示必须适量适度、合理布设、严格管控;

  (十三)训练结束后彻底清查剩余弹药,清除和销毁未爆弹药。

  第三百二十四条 修建对空射击场、发射场或者其他射击场,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在射击(发射)场内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射击(发射)的时间、射向、射高、范围等情况。

  在射击(发射)场外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

  组织对空射击(发射),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发现危险情况立即处置,防止误击误炸。

  组织飞行,应当向航空管制部门了解飞行空域内对空射击(发射)场的分布以及射击(发射)情况。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使用管理轻武器以及弹药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二)严禁擅自装填弹药;

  (三)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禁随意动用他人武器;

  (五)严禁擅自安排地方人员实弹射击;

  (六)严禁持枪打猎或者擅自打靶;

  (七)严格落实验枪制度。

第四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百二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机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燃气站、加油站、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罐、配(变)电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通信枢纽、档案馆(室)、保密室、资料室、坑道、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十一)野炊应当选择避风位置,做到人离火灭。

  第三百三十条 在礼堂、剧院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借给地方举办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一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消防应急分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五节 淹亡事故防范

  第三百三十二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武装泅渡、游泳训练、水上(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淹亡事故。

  第三百三十三条 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组织实施武装泅渡、游泳训练;

  (二)组织实施海上航渡、水上输送;

  (三)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四)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

  (五)组织实施徒涉江河;

  (六)炎热季节私自游泳。

  第三百三十四条 组织武装泅渡、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状况,做到人员不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泅渡训练负荷不得过重,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

  第三百三十五条 组织海上航渡和水上输送,应当周密制定输送方案,了解航行海域(水域)的气象和海况,向被输送部队介绍舰艇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舰艇乘载标准和配重要求乘载人员、装备和物资,并保持均衡平稳,严禁超载。

  指挥员应当严密组织部(分)队登离舰艇、换乘和装卸物资,防止人员拥挤。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驻岛屿边海防部队人员,不得擅自租借民用船只输送官兵;军用舰艇不得擅自搭乘地方人员。

  第三百三十六条 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了解作业海域(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

  潜水作业人员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记)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七条 组织潜艇逃生训练,应当进行艇员抗氧敏感试验和生理心理素质测试,严格检查防护器材,按照强弱搭配的原则合理编组。参训人员应当按照浮标指示进行减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动作要领。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工具,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

  第三百三十九条 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驻江、河、湖、海和水库附近的部队,炎热季节课余时间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巡逻和纠察,制止私自下水行为。

第六节 触电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条 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严格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执行安全用电规定,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第三百四十一条 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三百四十二条 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三百四十三条 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用电设备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第七节 中毒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预防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类中毒事故。

  第三百四十五条 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四)严禁在密封的汽车或者在车库等密闭空间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五)进行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污水井等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百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七)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其他不明野生植物;

  (八)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九)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第三百四十七条 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八节 飞行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八条 航空兵部队和有关飞行保障部队,必须遵守飞行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飞行人员操纵错误、机械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飞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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