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机构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旅(团)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第二百一十八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二百二十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百二十一条 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二章 警 卫
第二百二十二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必要时重要目标的哨位,应当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立通信、照明、监控、报警等设施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营门卫兵的着装、站姿和武器、装具的携带,以及警示牌的规格、内容、位置,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统一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二十九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三十条 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 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卫兵分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或者班长担任,受旅(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分队受营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旅(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三章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等零散人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三十六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三十七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伤病员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院(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院(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三十九条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外出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十四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百四十一条 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落实战备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四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四十三条 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四十四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四十五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四十六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 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旅(团)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部(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基层单位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 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钱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和擅自处理。
接收的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节 伙食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平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六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
第二百五十七条 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六十条 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六十一条 连队或者其他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值班员领导。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全体人员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六十二条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三条 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